公路管线管理(公路管养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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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公路管线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路管线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煤气、电气、电讯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二)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委”。对《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主要由城建档案馆或城建档案室(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获取施工所需的管线现状信息。

公路保护管理介绍?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保护公路是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安全与效率的重要举措,它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杜绝超载是保护公路的第一步,超载车辆不仅会增加路面的负担,还会导致路面损坏,增加维修成本。因此,严格控制超载车辆上路,是保护公路免受损害的关键。及时维修则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路管线管理,加强管线工程建设公路管线管理的规划管理公路管线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公路管线管理,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资讯资料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路径红线或提出选址申请。

3、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获取施工所需的管线现状信息。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需向规划部门提交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以确保规划与现有管线设施的协调性。

4、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理中,严格规定了相关责任和措施。根据管理办法,如果工程测量单位未能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结果,导致施工过程中对管线造成损害并给他人带来损失,他们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样重要。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江苏省公路条例为了有效管理和推动公路建设,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所有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使用与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公路建设的相关管理与执行标准。首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维护建设秩序,对程序、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管(第十二条)。新建公路需符合技术等级,国道、省道升级为二级以上,县道、乡道分别提升到三级以上和四级以上(第十三条)。

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宣布了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这一决定于2010年9月29日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公路管线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路管线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公路管线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煤气、电气、电讯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3、(二)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委”。对《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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