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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管线与公路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少于多少米?_百度...
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米。 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5米。
上跨公路的管线,其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下穿公路的管线,如果是下穿铁路或一级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米;下穿二级公路或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则不得小于5米。对于人行通道,净空高度则不得小于5米。
上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铁路的电线,其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关规定,最低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 下穿的铁路和一级公路,其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和城市道路,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其公路管线管理规范最新版他下穿公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人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
再考虑到路面积雪和路面铺装在养路过程中不断加厚,所以对汽车专用公路和二级公路的净空高度规定为5m,四级公路为5m,四级公路的路面类型若设计为中级或低级路面时,考虑到路面面层的改造提高,其净高可预留20cm。一条公路应采用相同的净高。
超限运输问题由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公路设计阶段,各类公路均设定有特定的限高标准。具体而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的净空高度必须达到00米,而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则应保持在50米的高度。这些限高的设定确保公路管线管理规范最新版了道路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
公路红线范围多少米
公路红线的范围为:国家一级公路(国道):距公路中心线两侧20米范围内。省级公路(省道):距公路中心线两侧15米范围内。县级公路(县道):距公路中心线两侧10米范围内。公路红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工程建设中确定的用于永久占用、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范围。
公路红线范围通常设定为30米,这一标准用于确保公路的安全与畅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不同级别的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如下: 国道不少于20米; 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红线范围一般为30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道路红线:是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是划分城市道路用地和城市其他建设用地的分界控制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
总之,公路红线范围的划定是根据公路的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来确定的,一般在2米至6米不等。这一范围的划定对于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营和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用地红线范围是以中轴路公路中心线为主要基准线。具体规定为:国道两侧的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得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得少于十米。这些规定最早出现在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中。在城市规划中,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级公路征地红线范围的确定,是以公路中心线为基准的。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对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的距离进行了明确规定:国道至少需要二十米,省道至少需要十五米,县道至少需要十米,乡道至少需要五米。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路政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主要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可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职责。
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主要涉及路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在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指定的养护组织和人员则协助进行保护工作。
4、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旨在强化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此条例。高速公路被定义为经过国家或省政府交通部门验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专供汽车分道行驶、严格控制出入的公路。
5、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多项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以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设施安全。
公路管理条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术语定义:公路:指经过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用于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组成部分。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外延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道(以下简称县道)和乡道(以下简称乡道)。
3、第一条:为确保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与民生中的关键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需求,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干线公路(简称省道)、县公路(简称县道)以及乡公路(简称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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